【兩會聚焦】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立法的建議
來源: 時間:2018-4-9 閱讀:
(三)國內試點和國外經驗的積累為立法提供了可行性
我國自2011年施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以來,在借鑒國外市場實踐的基礎上,探索著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構建,積累了大量的地方性經驗。目前,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出臺了碳排放權交易的工作方案和管理規(guī)范,相繼發(fā)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確定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企業(yè)的范圍,公布了試點企業(yè)名單;制定了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搭建了碳排放權交易服務平臺,建設了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統(tǒng)、注冊登記簿系統(tǒng)和交易系統(tǒng)。已經和仍在進行的規(guī)章制定及系統(tǒng)實施等工作為未來的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可以考慮搭建對接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立法工作。
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在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時,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即提升立法層級、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權屬、確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范圍和準入標準、堅持碳排放配額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建立統(tǒng)一的碳排放權交易監(jiān)管體系等。
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主要內容的建議
我國應盡快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碳排放權交易的制度目標,對碳排放許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做出規(guī)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一)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
如前所述,碳排放權是一種行政許可權利,其實質在于碳的排放是對環(huán)境容量資源的使用,在法律上賦予其權利性質才能使排放者的排放行為與交易行為合法且正當。我們可以借鑒《水法》第48條第1款(33)及《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有關法定水權的規(guī)定(34),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直接向大氣進行碳排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碳排放許可制度的規(guī)定,向主管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碳排放許可證,取得碳排放權。家庭生活等少量碳排放的除外。”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二)設定碳排放主體的法定減排義務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應該明確規(guī)定碳排放權交易納入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yè)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標準,并結合產業(yè)政策、行業(yè)特點、碳排放管控單位的歷史排放量等因素,確定碳排放管控單位的碳排放額度,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碳排放主體應承擔的法定減排義務。
(三)確定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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